合肥市人大、中共合肥市委纪委监委、合肥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室、瑶海区法院纪检监察室:
我叫孙莹莹,系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古楼村谷堆组村民。今天向你们举报瑶海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源枉法裁判的情况,请予以查处。
2018年3月10日,孔祥玉(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前街234号)与举报人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租房合同》,租赁举报人坐落于合肥市瑶海社区方桥社居委瑶海家园40#105室门面房用于经营服装。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房租7000元/月;押金6000元;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年度房租;合同到期后不续租时,需把房子恢复前面两个独立门面,后面两室一厅(所有水、电、门安装到位)。2021的3月8号租房合同到期。3月21日,举报人具函孔祥玉,要求孔祥玉履行合同义务。孔祥玉夫妇将造成所租房屋地板破坏严重;墙壁斑驳成片;卫生间地板、电线、设施全部破坏;内墙角四周霉斑遍布;部分内墙壁装饰遭破坏等等,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反而逼举报人归还6000元押金,多次将举报人围堵在住所进行侮辱、谩骂、攻击,并拒绝派出所、社居委调解,气焰十分嚣张。叫嚣我家有人,官司百分百打赢。

2021年3月15日,孔祥玉提供举报人虚假身份证号码与虚假住址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主审法官就是被举报人杨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其一,原告所诉的举报人身份住址与举报人真实身份住址不一。举报人的身份证号码是:340121198002025909,住址: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古楼村谷堆组。而原告起诉时书明的举报人的身份证码号为:340121198002025829,住址为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0 号 1村16-104室。此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其二,以违法修正不合法。在原告没有提出明确被告的情况下,主审法官杨源却多次恃权违法强逼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原件,修改原告的不合法起诉错误。在其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杨源又逼迫举报人的代理人去公安机关调取举报人身份信息并交给原告。其三,剥夺举报人的诉讼权利。在案件诉讼中,举报人就原告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再三进行陈述抗辩。作为主审法官,杨源置若罔闻,丝毫不予采纳。其四,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案件审理结束后,由于诉讼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举报人经了解后方知,杨源与原告孔祥玉妻子唐宗芝的堂姐夫朱守斌(其大儿子刚服刑回来,小儿子在社居委上班)系亲友关系。作为法官的杨源对此心知肚明,但他在整个案件诉讼中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断损害举报人权益,为原告谋求利益,直接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的规定。
目前,我已经就此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案件一审中主审法官杨源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且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背道而驰,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我希望你们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此害群之马予以查处,以正民心。
举报人:孙莹莹,
住址: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古楼村谷堆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02025909
联系电话:13955167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