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告内容显示,4家供应商用百元报价参加预算百万元的项目,竟还有3家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这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2022年的一个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工作餐饮服务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 540万元。

02. 基本情况
2022年6月,此项目发布了招标公告,随后有4家供应商对项目进行了投标。令人感觉奇怪的是,根据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这个预算540万元的项目,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报价竟然均在120元左右?

不过,尽管中标成交金额与项目预算金额相差巨大,项目还是“顺利”中标并履约完成了。直到2025年3月,当地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实际还存在问题。根据调查显示,在项目招投标期间,中标供应商与其中的2家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这已构成了“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03. 处理结果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地财政部门决定对这三家参与串标的供应商,各处以罚款人民币54,000元的惩罚。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供应商的报价可以低于成本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意味着供应商的报价一般不能低于成本价。然而,对于如何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在实践中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同样都是低价报价,但在实践中,不同案例的处理结果却不同。这也说明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认定需要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综合进行评估。
【责任编辑: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