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保证担保无效,除非债权人善意且符合特定情形。
争议焦点
渤海信托出具的《流动性支持函》是否有效?大庆农商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裁判意见
最高法认为,《流动性支持函》符合保证担保的法律特征,但渤海信托出具该函未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大庆农商行作为债权人,未对渤海信托的授权情况进行必要审查,且无证据证明其善意接受该函。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此外,大庆农商行主张渤海信托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属于金融机构的保函业务,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因此该主张不成立。
简要分析
本案中,最高法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标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内部决议,未经授权的担保行为无效。本案中,渤海信托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未经过内部决议,大庆农商行也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此该保证合同无效。这一裁判规则提醒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必须核实担保公司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否则可能面临担保无效的风险。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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