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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社保缴纳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变更或放弃

来源: 西部法治新闻网 2025-06-07 点击数:

裁判要旨

依据《劳动法》第 70 条、第 72 条,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因此,约定由职工自行负担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因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征缴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争议焦点

王某与机械公司关于社保费用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项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承诺书、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案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决议无效,并无不当。机械公司主张双方对王军个人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约定无异议并一直这样履行,但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 年至 2014 年王军医保缴费中,机械公司应负担部分系由机械公司全部缴纳,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此外,机械公司所称相关类案,与本案情况并不一致,不足以推翻本案二审的认定。

简要分析

此案例强调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社保费用缴纳的其他约定,若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严格维护,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案件索引

《河北省衡水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与王军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申 28 号】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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