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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条,是否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来源: 西部法治新闻网 2025-06-19 点击数:

裁判要旨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若债权人仅以借条为据主张债权,既无法举证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亦不能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同时,其对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金额以及付款前现金保管方式等关键细节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与逻辑冲突,无法形成完整、合理的证据链条。在此情形下,法院难以认定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债权人的债权主张将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仅凭一张借条能否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裁判意见

在本案诉讼中,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单一借条,诉请翟某与海南某公司清偿1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逯某某明确否认存在借款事实。作为借款经办人的孟某某,在法庭陈述中,对借款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以及付款前现金保管方式等关键细节,多次出现前后矛盾的表述,且未能提交银行取款凭证等有效证据,以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

关于借款资金来源,孟某某主张系向唐某某筹措,但唐某某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反复,与孟某某提交的还款收条亦存在明显矛盾。此外,经司法鉴定确认,案涉借条存在先加盖印章、后书写文字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定,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也无法证实借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仅凭该张借条,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

此裁判凸显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主张债权仅有借条不够,还需提供借款交付等完整证据链。这有助于防范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103-002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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