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绿地建设的停车位,依法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将这些停车位出售或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认定为无效。
争议焦点
1. 涉案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 开发商将停车位出售或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涉案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在未取得停车位独立产权的情况下,将其出租或出售给第三方,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即使开发商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该条款也因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加重了业主的负担,应认定为无效。
简要分析
本案中,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公共绿地,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将这些停车位出售或出租给第三方。即使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也不能改变停车位的共有性质。法院最终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求,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无效。
案件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45-001
【责任编辑: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