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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完工、未验收、未结算,如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时间?

来源: 西部法治新闻网 2025-03-31 点击数:

裁判要旨

在未完工、未竣工验收、未结算的情况下,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及利息起算时间,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若双方对结算文件无异议,可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若存在争议,则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

争议焦点

1.未完工、未竣工验收、未结算时,如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

2.利息从何时起算?

3.承包人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双方对结算文件无异议,可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若存在争议,则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在本案中,因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未能完工,项目未经整体竣工验收及结算审定,双方对应付工程价款仍有争议,故应以承包人起诉时间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承包人在起诉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法院予以支持。

简要分析

此案例明确在未完工、未竣工验收、未结算的情况下,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及利息起算时间的方法。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应付款时间,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承包人在面对发包方违约时,应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245号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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