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习组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和生命”。那些吃着人民的血汗俸禄,嘴上整天喊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际上却欺上瞒下,不履行或消极履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之尸位素餐的执法人员,就是“两面人”,就是破坏“公平正义”、残害“法治生命”乱臣贼子,就应当受到人民公审,以儆效尤。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紫荆派出所的个别警察的作为是不是乱臣贼子之行,请各位依据法律和事实明察。
依法治国与环保战略研习小组
闲云 路信 秋风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 政 诉 状
原告:高俊德,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2128196009135230,家住蒲城县城南双酒新村商步街,电话:180 913 21350
被告1:蒲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辉 局长 电话:0913-7261988
地址:蒲城县城南新区开元街
被告2:蒲城县公安局紫荆派出所
负责人:韩天生 所长 电话:0913-7333110
地址:蒲城县五原路与丰原路交叉口
案由: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职责
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发现新的犯罪证据送达被告2后,被告方仍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方立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侦查抓捕故意毁坏财物罪嫌犯陕西蒲城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军及其相关人员。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22年1月12日,原告曾向第2被告紫荆派出所报案:2013年5月9日,一伙不明身份、有组织、开着挖机、疑似日本鬼子的强盗,在光天化日之下竟将报案人在蒲城县城南老火葬场内租赁地块自建的厂房、库房(有大量成品存货)、设备、生产原料强拆损毁殆尽,给报案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783余万元(附财产损失明细)”……
2022年3月4日,紫荆派出所给报案人出了一个蒲公(紫)行终决字(202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明里胡说什么没有“违法事实”,暗中又说他们得罪不起相关政府部门。
随后,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于2022年4月23日生效的(2021)陕0526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最后一段已明确认定是嫌犯陕西蒲城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拆除(毁坏)了报案人的前述财产。
于是2022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2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了并于《敦请蒲城县公安局紫荆派出所立即抓捕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嫌疑人陕西蒲城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报告》,并附着新证据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于2022年4月23日生效的(2021)陕0526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邮件编号:XA2417 4967 261),敦请紫荆派出所立即前去抓捕,为民除害,莫让这伙已经逃脱了9年的歹徒再逍遥法外。
上图:2022年4月29日,原告给被告2紫荆派出所邮寄报案材料的凭据,邮件编号为:XA2417 4967 261
经查询,前述关于《敦请蒲城县公安局紫荆派出所立即抓捕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嫌疑人陕西蒲城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报告》被告2紫荆派出所已于2022年4月30日签收,但被告2紫荆派出所至今迟迟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职责、“不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另,经了解:被告2紫荆派出所系被告1蒲城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1应对被告2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原告也曾向被告1将前述情况反映过多次,被告1官官相护,没有惩处追究被告2的任何责任。
以上事实法律,请人民法院明鉴。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上图:邮政查询单。编号为XA2417 4967 261的邮件,被告2已于2022年4月30日收到。
具状人:高俊德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研习组法律与国策顾问电话:15501193931 13808717298 13363989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