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西部法治新闻网!
咨询电话:13892500099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 西部法治新闻网 2025-04-06 点击数: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购房贷款,银行应向谁追要贷款及利息?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名义借款人不能证明订立合同时金融机构知道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判令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为购买房产向某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3%,张某以其所购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张某自2021年起未再偿还借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对张某名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张某认为其只是名义借款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人,且房产代持情况某银行自始知情,某银行无权向其主张权利。某银行否认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房产代持情况,坚持主张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订立合同时某银行知道案涉房产代持情况,故案涉借款及担保合同不能直接约束某银行和案涉房产代持关系中的委托人。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虽向某银行披露房产代持情况,某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现某银行选择向张某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张某抗辩某银行无权向其主张权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某银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张某名下某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金融借款合同作为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最常见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约束贷款人与借款人,但经常存在借款人以其为名义借款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

实践中,受贷款政策、用款人征信问题等因素影响,确实存在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借款的情形。此时,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在于签订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是否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并由名义借款人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其能够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知道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其不承担还款责任;反之,金融机构要求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明确了名义借款人还款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促使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贷前审查义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委托关系的适用范围,充分认识以借款人身份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于武栋】

上一篇 : 代哭代烧代聊天,代祭扫服务靠谱吗?

下一篇 : 最高法:没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