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法院应依法受理。即使工程审计未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法院也应通过委托鉴定或证据规则查明事实,而非直接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时,法院能否以工程审计未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有权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即使工程审计未完成,法院也应通过委托鉴定或证据规则查明事实,而非直接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以审计未完成为由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简要分析
1. 实际施工人的诉权: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有权直接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法院应依法受理。
2. 工程审计未完成的影响:工程审计未完成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权,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或证据规则查明工程量及价款。
3. 程序正义的保障:法院应保障实际施工人的诉权,通过合法程序查明事实,避免因审计未完成而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高宗友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再2号】
【责任编辑: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