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拆迁人基于所有权调换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足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被拆迁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
1. 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优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基于所有权调换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具有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效力。本案中,天津某服务中心与拆迁人签订了《土地收购安置补偿合同》,约定以7000平方米房屋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对价,且后续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房屋门牌号和面积,形成了完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 合同效力及义务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明确了拆迁人以特定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天津某服务中心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属于基于所有权调换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效力优先于抵押权,足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护。同时提醒抵押权人在进行抵押权设定时,需充分审查标的物是否涉及拆迁安置等特殊权益,以避免抵押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140号
【责任编辑:于武栋】